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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黑沙龙爪角沿岸步行径》工程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李家慈建筑商执行「黑沙龙爪角沿岸步行径」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许可与李家慈建筑商订立「黑沙龙爪角沿岸步行径」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029,420.00(澳门币贰佰零贰万玖仟肆佰贰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450,000.00 2003年 $ 1,579,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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