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258/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关闸边检大楼-新广场及地下公共客运总站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通利建筑置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关闸边检大楼——新广场及地下公共客运总站建造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通利建筑置业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关闸边检大楼——新广场及地下公共客运总站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 103,981,920.00(澳门币壹亿零叁佰玖拾捌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0,398,192.00 2003年 $62,389,152.00 2004年 $31,194,576.00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