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三洲贸易有限公司向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供应保卫及保安用品,交货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三洲贸易有限公司订立向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供应保卫及保安用品合同,金额为$1,021,152.00(澳门币壹佰零贰万壹仟壹佰伍拾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919,036.80 2003年 $ 102,1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