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核准 核准《燃气分配网的技术规章》,该规章为本法规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公布後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燃气分配网的技术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标的及适用范围
一、本规章制定了工作压力不超过4巴的燃气分配网的设计、修建、营运及维护所需遵守的技术条件。
二、上款所述的参数可透过刊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进行修改。
三、地下管道是分配网的组成部分,通常被称为建筑物分支或房地产分支,它从分配网的主管道出发,向建筑物供气,将一直接到建筑物的截流阀,而建筑物的截流阀亦称为房地产的总截流装置。
四、如安装在燃气分配区域内的管段的工作压力等於或超过4巴,则适用《燃气传输管路的技术规章》的规定。
第二条
网络的尺寸
一、分配网应设计成可以对Wobbe指数在48.1MJ/m3和58.0MJ/m3之间的天然气(GN)进行营运,计算时以相关的发热功率上限的参考条件为依据。
二、燃气供应实体必须向网络设计工程师提供所要使用的燃气特性及网络的供气压力。
第三条
压力
一、如没有其他说明,本规章所提到的压力均指相对压力。
二、应预计所有管道、配件及阀门能适用於4巴的最大工作压力。
第四条
工作压力的限制
一、除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外,不可超过上条所订定的最大工作压力。
二、为着上款的效力,应采用已被核准的装置。
三、除减压站外,还需安装安全装置。一旦下行管道中的有效压力超过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0%或以上时,该安全装置便发挥作用。
第五条
网络所用材料
一、所有元件必须以能确保在使用时符合操作和安全条件的物料制造,同时亦需符合适用标准的要求。
二、当将不同材料的管道连接时,还应考虑可能出现的机械负荷及内部和外部产生的化学反应。
三、修建分配网时允许使用的材料:
(一) 钢管;
(二) 铜管,符合NP-1638或其他技术等效的标准;
(三) 聚乙烯管。
第六条
管道的截流
一、网络应安装截流装置,即在重要分支中可以将不超过500米的管段分隔出来。
二、应在下列各点安装截流装置:
(一) 在设置於桥梁和其引桥上的管道中;
(二) 在横过高速公路及铁路的交汇处的上行和下行处;
(三) 在距离减压站的入口和出口5至10米的地方。
三、在通过跨距为300米以上的桥梁时,截流装置应该是自动关闭型。
四、截流装置应该容易接近并易於操作。
五、网络中,特别在截流装置之间,还应安装用来清除或注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装置。
第七条
网络的布置图
管道应用适当比例的布置图表示出来,并要指出下列各点:
(一) 它们在水平投影中的位置,要说明埋藏深度;
(二) 管道的特徵,例如直径及材料;
(三) 配件,例如阀门及绝缘连接装置,并指出它们各自的位置;
(四) 与特殊工作相关的详细资料。
第八条
地下管道的标记
一、应在管道的上母线以上0.3米处放置一条黄色警告带,上面要用中文及葡文写上『小心
-
燃气』字样,字体要清晰和不会被擦掉,标记的字元间隔不能超过1米。
二、对网络运作及维护具重要性的配件,例如截流阀及绝缘连接装置,应在其直接相邻的地方用铭牌作标记,标记的位置需易於与标记物联系起来。
第二章
钢管道
第九条
钢管的特性
一、用作修建网络的钢管应以合格的钢材制成。钢管可以是无缝、带有纵向接缝或螺旋状接缝。
二、钢管的制造过程、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尺寸特性、制造测试及控制都应该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所述的标准。
三、不允许使用管壁厚度低於下列所述数值的钢管:
外径
(毫米)
壁厚
(毫米)
42.4
2.3
48.3
2.3
60.4
2.3
76.
2.6
88.9
2.6
114.3
2.6
141.3
2.6
168.3
3.5
219.1
3.5
273.1
3.5
323.9
3.5
355.6
4.5
406.4
4.5
457.0
4.6
508.0
5.1
四、上款所指的最小壁厚同样适用於带螺纹的钢管,但用以传输液态燃料的钢管除外,因这种情况属於厚管壁系列。
五、对於外径大於508毫米的钢管,其最小壁厚应等於外径值或比它大1%。
六、在运送和储存钢管时应防止异物进入,并加以保护,以防止大气成分的侵蚀。
第十条
质量证明书
一、钢管制造商应给每批钢管附上一张证明书,上面写明:
(一)
材料的质量:要指出化学成分及各成分的限制量、机械性能、尺寸公差及所发现的瑕疵;
(二) 钢管的制造过程;
(三)
对於焊接的钢管要指出焊接加工过程及它们的验收条件;
(四)
钢管於制造时,在不同阶段进行的测试中所采用的控制方式,例如类型、方法、编号及验收标准;
(五)
对於有焊接口的钢管,指出其进行水压测试和钢管标记,以及非破坏性测试的条件。
二、钢管应根据所采用的制造标准来标记。
第十一条
钢管的配件
一、用於舖设网络的弯管、接头及其他配件,例如虹吸管及绝缘连接装置,应以钢材制成,且应与安装它们的管段规定的工作条件相容。
二、由机器冷弯制成的弯管,一旦它们对应於外径(De)的曲率(R)不低於下列数值的要求,可被采用:
外径
(毫米)
曲率
(毫米)
De < = 60.3
R = 10 x De
60.3 < = De < 355.6
R = 20 x De
De 3
355.6*
R = 30 x De
* 请查阅:更正
三、大直径弯管可采用斜接弯管。但两个连接管道的夹角应在15度至25度之间,且各自的曲率不能小於管道直径的两倍。
四、安装在管道的截流阀应具有与该管道抵御工作压力和密封性的相同特性。
五、阀门的阀体应采用与工作条件相容的材料制成。
六、阀门应该进行一次压力最少为正常压力1.5倍的水力测试。
七、配件应是经官方核准的类型。
八、阀门及其他配件应该符合第五条订定的要求。
九、所使用的法兰盘应可承受最少10巴的工作压力。
第十二条
接驳、接头及配件
一、在工地现场,钢制的管道与接头及配件的接驳,应采用全部焊透的熔焊方法进行。
二、以经核准的方式,用法兰盘、螺纹及特殊连接装置进行连接的方法,应被限制到最少量,且这些连接要符合抵御性及密封性的要求。
三、若使用螺纹连接,应采用符合AINSI B 2.1或等效标准的锥形螺纹。
第十三条
焊接
一、根据适用的特别规章的规定,钢管的焊接要由合资格的烧焊工人按照经过审批的焊接程序进行。
二、焊接程序、对焊接质量所进行的目视检查和破坏性及非破坏性测试都应符合土地工务运输局所认可的法规的要求。
三、焊接应以射线测试或其他非破坏性测试方法进行检查。
四、当焊接法规没有指出不同的方法时,测试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 在地下管道中随机选取焊缝的10%进行测试;
(二)
对於架空管道或安装在地下通道或套管中的管道,将进行达到100%的焊缝测试。
五、应由一个合资格的技术人员解释上款的测试结果。
六、对外径等於或小於60.3毫米的管道,第三款所述的检查可由目视检查和密封性测试代替。密封性测试要在所有焊缝处使用起泡溶液来进行渗透试验。
七、在焊接中使用的填充金属要与被焊接的钢管的特性相容。
八、带纵向或螺旋状接缝的钢管,要采用焊接时各接缝彼此之间错开的方式连接。
九、对接焊缝前要在钢管的边缘准备合适的坡口。
第十四条
管道的防腐蚀保护
一、地下钢管应用保护涂层保护,以防止其被安装位置处的土壤侵蚀以及因自然及杂散电流所引起的腐蚀。
二、涂层应选用合适的材料,例如下述类型的材料:
(一)
沥青或柏油,不能有裂缝,要用玻璃纤维带或其他不易腐烂的材料作支撑结构;
(二) 合成树脂。
三、涂层的厚度应与所用物料的类型及安装条件相配合,并应以合适的方法来控制,例如超声波测试。
四、钢管涂层的绝缘稳定性应有5,000伏特,绝缘涂层的厚度每增加一毫米,绝缘性将增加500伏特,直至最大值为25,000伏特。
五、架空的钢管应在外面用具有良好防蚀特性的防腐涂层保护,例如透过金属喷涂或其他等效的程序来进行,并且漆成黄色。
六、对於安装在工程建筑金属结构上的架空管道,应在相应於支撑结构的管道上进行电气绝缘处理。
七、钢制的阀门、焊接接头及配件同样应覆上一层保护涂层,其特性应与覆盖在管道上的涂层相同。
第十五条
负极保护
一、根据土壤的性质,在技术上证明需要时,地下钢管应该具有负极保护系统。
二、所采用的负极保护应该为管道提供一个接地的负电位。
三、对於覆有有效涂层并且透过隔离连接装置与其他管道电气绝缘的管段,可以不安装负极保护系统。
第三章
聚乙烯管道
第十六条
聚乙烯管的特性
一、修建分配网时所使用的聚乙烯管应采用从乙烯基聚合物中提取出来的树脂制造,所用树脂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
二、产品的物理及尺寸特性、测试和控制,都应该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三)项所述的标准要求。
三、对PE80型树脂,所使用管的标称壁厚应不低於(标准尺寸比)SDR11系列或其他在技术上等效的系列所订定的厚度;对PE100型树脂,所使用管的标称壁厚应该不低於SDR17.6系列或其他在技术上等效的系列所订定的厚度。
四、对於外径等於或小於32毫米的管,最小管壁厚度应等於或大於3毫米。
五、在运输和储存管时应防止异物进入,并加以保护,以阻止大气成分的侵蚀。
第十七条
检查证明书
一、管道生产商应保证所用原材料及生产的管符合生产标准。
二、每批管道还应附上下列说明:
(一) 材料特性,说明所用树脂的类型及份量;
(二) 通过统计采样所得的机械及尺寸特性;
(三) 测试及检验结果,说明测试类型、适用标准、测试方法及试样的数目。
三、所有的管均应依适用标准来标记。
第十八条
聚乙烯管道的配件
一、建造网络时所使用的弯管、接头及其它配件均应采用聚乙烯制造,且应与安装它们的管道预计的工作压力相容。
二、从焊接的角度来看,制造配件所使用的树脂应与管的材料相容,而管的材料应由相应的制造商列明。
三、管道方向的改变应可以利用配件或对管路冷弯加工来完成,最小曲率需等於管的外径的30倍。
四、配件应采用官方核准的类型。
五、阀门及其它配件应符合第五条所订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维护用支管
一、在需要维护用支管的地方,只允许使用马鞍型支管,并可使用电焊接的方法进行连接。在维护用支管与管之间不得插入弹性连接装置,例如垫环或垫圈。
二、只允许使用带有配套的钻孔装置的维护用支管。
三、维护用支管与管的连接孔不能形成管道的弱点,故连接孔的直径与管的外径之间的比率不得超过0.4。
第二十条
接驳、接头及配件
一、不允许使用螺纹连接。
二、可使用下列的接驳方法:
(一) 在直径等於或超过90毫米的管中,在加热元件的作用下可使用对焊焊接;
(二) 具有合适电阻的配件;
(三) 法兰盘,它应该是PN10级产品,且所采用的连接装置质量须应经核准。
三、可使用在现场或工场中利用简易对焊方法制造的组合配件,但该等配件事先需经过由土地工务运输局认可的实体进行测试。直径小於90毫米的管,必须使用电焊焊接将配件插到网络中。
四、通过法兰盘型连接装置及机械连接装置进行的连接应该限制到最少。
第二十一条
焊接
一、根据适用的特别规章的规定,聚乙烯管的焊接应由合资格的烧焊工人来进行。
二、对焊接程序及焊接质量所进行的目视检查和破坏性及非破坏性测试都应符合优质焊接工艺适用法规的标准。
三、就管的标称直径而言,当外径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差额超过标称直径的2%时,应检验管端头的圆度是否正圆,并对不圆度进行最终校正。
四、对直径等於或大於90毫米的管,应通过非破坏性测试的方法来检查对接焊缝,且检验的焊缝数目最少要有10%。
第二十二条
网络的金属元件的防腐蚀保护
网络的金属元件的保护涂层在化学上不应对聚乙烯产生侵蚀作用,且不能是热涂层。
第四章
现场布置
第二十三条
渠口
一、渠的深度取决於当地的条件、交通、所安装管道的直径及所采用的材料。
二、管道的回填覆盖层最少要有0.6米。
三、要对渠的底部进行整理,并除去岩石及石块任何突出的部分或其他可能对管道或其涂层造成破坏的材料。
四、当传输的燃气可造成水气冷凝时,渠的底部在冷凝物收集装置的方向最少要有2‰的小斜坡。
五、在例外情况下,管道的安装深度可以比第二款列出的数值小,但它不能碰撞到其他管道,且该深度足以确保在过度载荷下管道不会受到损坏,例如可以将其安装在保护套筒内,以确保管道获得的保护条件等同埋藏於标准深度。
六、套筒或渠与管道之间的环形区域应便於通风,以便经套筒的末端将泄漏的气体排出,从而避免引起危险。
七、在使用金属保护套筒时,套筒应受到以下保护:
(一) 防止内部及外部腐蚀;
(二) 与内部管道进行电气绝缘;
(三) 当需要时,进行负极保护。
第二十四条
管道的安装
一、当管道安装在渠中时,管道的分段应该用临时护罩密封,在连接这些管道分段时再将其除去。应验查管道内部是否有外来杂物。
二、管道应安装在淡水沙或等同的物料上,淡水沙要均匀地分布在渠的底部,其最小厚度为0.1米,且管道应用上述的物料完全包覆起来,在所有方向上都应达到所列出的最小厚度。
三、在铺设管道时,应遵守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如钢管道的涂层受到损坏或没有完成,则要对其进行维修或完成涂层的喷涂。
五、为确保安全和稳定性,对於架空的管段需考虑管道可能存在的热变形及机械载荷。
六、聚乙烯管只能用於建筑物外的地下管段中。
七、在与向建筑物供气的分配网连接时,安装在建筑物的外面或嵌入到建筑物墙壁外表面中的聚乙烯管,只能伸出地面1.1米高。
八、对於穿过交通流量大的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特殊情况,地下管道要用套筒保护。管道与密封套筒之间的环形空间必须符合上条第六款的规定。
九、对於传输能够导致水气冷凝的燃气的管道,需安装冷凝物收集虹吸管。
十、伸出地面的聚乙烯管道应用金属套筒或环绕装置保护,且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 插入地面的深度最少要有0.2米;
(二) 要适当地固定;
(三) 要配合燃气管道伸出地面1.1米高。
十一、在管道与套筒或环绕装置之间的环形空间顶端要用惰性材料密封。
十二、当聚乙烯管道是嵌入建筑物的外墙时,应用可防止砂泥化学侵蚀的套筒来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其他管道的附近铺设燃气管道
一、在燃气管道的母线与任何其他管道之间的距离,不管是平行设置或交叉设置,最少要有0.2米。
二、当不能遵守上款所指的距离时,管道应用合适的装置分隔开。
三、在燃气管道的母线与电缆、电话线及类似的电缆之间的距离,不管是平行设置或交叉设置,最少要有0.2米,但接地的除外。
四、当不能遵守上款所指的安全距离时,燃气管道应安装在电气绝缘套筒中,套筒要用纤维水泥、混凝土或其他不可燃材料制成,其端部与电缆、电话线及类似的电缆之间的距离最少要有0.2米。
五、在燃气管道的母线与下水道网管的母线之间的距离,不管是平行设置或交叉设置,最少要有0.5米。
六、当不能遵守上款所指的距离时,燃气管道应安装在套筒中,它的端部与下水道网的距离最少要有0.5米。
七、在确定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的相应位置时,应考虑燃气的密度。
八、当聚乙烯管道与供暖管道平行或交叉安放时,需考虑所需的间距和隔离,使燃气管道的温度的升高绝不超过20℃。
第二十六条
土地的回填
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述沙层上面的渠进行回填时,可使用挖出材料中的可用部分来进行,并应除掉那些可能会对管道或其涂层最终造成危险的成分。
第五章
现场测试
第二十七条
总则
一、所有管道在开始使用之前都要进行本章所规定的测试,该测试针对管道的整个长度,可以同时或分段进行测试。
二、放置在保护套筒内的分段管道的测试应分开进行,测试要在现场装配前进行,测试时管应处於套筒的外面。
三、上款所规定的测试并不免除对整个网络的最终测试。
第二十八条
测试流体
允许使用的测试流体是空气、氮气或要在网络中传输的燃气,并需采取所需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测试压力
测试压力最少要达到管道工作压力的1.5倍,但绝不能低於1巴。
第三十条
进行测试
一、在测试期间应进行压力及温度的连续测量,并利用记录器材及标定好的压力表保留最初及最终的读数。
二、压力值需加以校正,但校正时要考虑测试中所使用的流体的、管壁的、土壤的或大气的温度变化,在使用聚乙烯管时,还要考虑材料的弹性性能。
三、只有当温度达到平衡时才能进行测试,为符合这要求需一段时间作准备。
四、测量设备应备有有效的标定证明书,而最大误差为0.5%。
五、当进行测试的管段长度小於500米时,测试可在工作压力下,利用传输的燃气来完成,对这些管段的所有连接点的密封性测试可用起泡产品作渗透检验,不需按规定进行温度作用下的压力校正。
第三十一条
测试结果
一、当测试条件稳定後,在随後的六个小时内,针对温度变化的最终校正仍能维持恒定的测试压力,则测试结果将被视为满意。
二、对於非埋在地下的管段,倘由於安装截流设备及装置或类似装置使其长度减小,测试需要持续的时间可以减少到四个小时,且测试可在安装前於现场进行。
第三十二条
测试报告
一、每次对网络及其任一管段所进行的测试都应撰写一份报告,其中须包含下列内容:
(一) 被测试管段的参考资料;
(二) 日期、时间及持续时间;
(三) 测试期间在流体中检测到的温度值;
(四) 测试的开始及最终压力值;
(五) 结论;
(六) 详细观测的资料。
二、报告应由一个得到完全认可的气体技术人员或检测机构来撰写。
第六章
网络的营运及维护
第三十三条
总则
一、分配网络的营运及维护由相应的营运实体专门负责。
二、营运实体应就管道的营运、维护、检查及控制拟定一个附有安全保障程序的方案。
三、营运实体应拥有人力、技术及材料资源,以确保能符合上款所订的规定。
四、营运实体应提供永久的维护服务,为此应就此服务配备技术、材料及人力资源,以便当出现事故时可用最快的速度及效率来处理。
五、营运实体应最少开设一项永久性的接待服务,以收集有关管道的各种不正常现象的消息。
六、如发生意外,营运实体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一份有关事故的综合报告。
七、在没有采取营运实体认为足够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不得在管道附近进行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对管道造成影响的施工。
八、当需要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时,负责施工的实体要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申请,说明工作的类型、动工日期及施工方法、所采取的安全程序及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
九、土地工务运输局在审批申请後,应通知营运实体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安全措施,并发出施工许可。
十、任何情况下,在未得到土地工务运输局许可前,不得开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投入服务
一、在燃气被导入管道以前,应检查所有的出口是否都已经关闭或密封好,且要检查排气孔是否已打开并由防火装置保护。
二、应通过一条垂直管道来进行排气,其排气喷嘴须距离地面或门窗最少2米。
三、在排气孔附近不能有任何火源或明火存在。
四、在排气孔与电压高於380伏特的架空电线之间的距离,应与电力传输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的高度相等。
五、应彻底排清管道中的空气,且管道内的排气流速度不能超过12米/秒。
六、当管道的内部空间超过1立方米时,在将要排出的空气与将要导入的燃气之间要注入一些氮气气罩。
七、可通过点燃燃气或采用合适的测量仪器来检验排气是否已完结。
八、在进行管道与已有网络的最终连接之前,应对要连接的管道进行燃气的燃烧测试,测试要持续足够的时间,以确保火焰均匀而稳定。
九、在将一段新的管段与已投入服务的网络进行连接之前,要在二者之间建立起相同的电位。
十、在完成管道与现有网络的连接,且完成所有相应的工作後,应对这管段可能出现的泄漏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网络停止工作或维修
一、管道在连接、修理或确定停止工作期间,必须将它们从网络中拆下及完全排净当中的燃气。
二、在对管道进行排空时,必须遵守上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网络营运的控制
一、营运实体必须负责控制下列各项:
(一) 燃气的质量;
(二) 管道中的有效压力值;
(三) 管道的密封性。
二、必须纪录所出现的一切不正常现象,以及所进行的相关改正措施及其他被视为重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泄漏的查找
一、在分配网投入服务後,最长隔五年便应进行泄漏的查找。
二、当管路已出现泄漏及当地的特殊情况显示需要缩短查找间隔的时间时,上款所述的查找泄漏的间隔将被缩短。
三、对於水下及露天的管段,泄漏查找取决於营运实体的判断力,但进行查找的时间最长相隔不能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截流装置的控制
需定期对主截流装置的运作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工作性能。
第三十九条
负极保护的控制
负极保护的控制应包括对保护装置的定期检查及对管道有关的接地电位的检测。
第四十条
网络内的维修工作
一、对网络故障的维修工作,尽可能在不中断向用户供应燃气的情况下进行。
二、当认为需持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中断燃气的供应时,营运实体应提前对受影响的用户发出通知。
三、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当必须进行紧急维修时,营运实体应采取其技术人员认为对受影响区域的安全属必不可少的措施,处理有关例如在该区域的交通、人员派驻及电源切断的问题,在有需要时,可以要求具权限的当局及实体参与。
五、当发生上款所述的情况且营运实体必须中断燃气的供应时,应立即以有效的方式通知受影响的用户。
六、在对正在工作的管道进行更换管段或连接新的管道的工作时,临时截断燃气的工作要通过可以承受网络工作压力的合适设备来进行。
七、除下款订定的规定外,对管道的永久性密封必须使用法兰盖来进行。
八、维护时的临时操作,密封可通过截流阀或气囊来进行,但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在对钢或聚乙烯管道进行切断前,应先切断燃气的供应,并确保在被分开的管段间具有相同的电位。
十、每次在对聚乙烯管进行维护前,都应执行该等管道的接地操作,以防止存在静电放电现象。
十一、在第六款至第八款所述的工作中进行焊接时,必须先将管段的每端密封,并利用空气或氮气进行完全排气操作,将燃气流的压力保持在不超过40mb及永远控制在此压力下。
十二、维修时,允许使用带有紧固装置的滑动接头,但这种接头须已获认可的机构核准。
十三、修理的缩颈、特殊配件、虹吸管及其他装置只可被焊接到工作中的管道,但这些配件必须已经被证实其密封性能不会由於加热而变化。
十四、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规定,完成维修後网络必须进行排气。
第七章
标准及认证
第四十一条
适用的技术标准
一、为着本规章的适用,以下标准或其他在技术上等效的标准均被接受:
(一) 铜管:NP-1638 - 燃气分配网。特性及测试;
(二) 钢管:NP-1641 - 燃气分配网。无缝钢管。特性及测试 ;
ANSI B2.1 - 美国标准锥螺纹(NPT);
ANSI B16.5 - 钢管法兰盘及法兰盘型管件;
ANSI B16.9 - 锻钢焊缝连接管件;
API 5L - 直管技术参数;
API 6D - 管线维护用钢阀门、旋塞、球阀及止回阀的技术参数;
API Std 1104 - 焊接管线及相关设施的标准;
(三) 聚乙烯管:
ISO 1183:1987 塑胶制品 - 确定非细胞型塑胶的密度及相对密度的方法;
ISO 1133:1997 塑胶制品 - 热塑性塑胶的熔化量-流速(MFR)及熔化体积-流速(MVR)的确定;
ISO 4437:1997 用於传输气态燃料的地下聚乙烯(PE)管道 - 米制系列 - 技术参数。
二、在不妨碍本规章的规定下,将不影响所涉及的产品、材料、元件及设备的商品化,但它们要附有根据技术规格和操作程序,保证其质量等於本法规的规定而发出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