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澳门专业顾问有限公司执行「何东中葡小学地段综合体育馆及新厦工程」之协调及监察工作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专业顾问有限公司订立「何东中葡小学地段综合体育馆及新厦工程」之协调及监察工作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116,800.00(澳门币贰佰壹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529,200.00 2003年 $ 1,587,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