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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燃气传输管路及分配网中安装减压站的技术规章。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核准 核准《燃气传输管路及分配网中安装减压站的技术规章》,该规章为本法规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公布後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燃气传输管路及分配网中安装减压站的技术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的 本规章制定了在燃气传输管路及分配网中安装减压站,简称减压站,所需遵守的有关安装、操作及测试方面的技术条件。 第二条 定义及分级 一、减压站是由安装在网络某一点上,用於调节各种不同工作压力的设备所组成,安装这些设备的目的在於确保燃气的下行管路符合规定的压力条件。 二、减压站分级如下: (一) 第一级:其上行压力高於20巴; (二) 第二级:其上行压力等於或低於20巴且高於4巴; (三) 第三级:其上行压力等於或低於4巴。 三、减压站可包括两个减压阶段,其分级由第一阶段的上行压力值来决定。 第三条 减压站的类型 减压站可属於以下类型: 一、甲类:当减压设备安装在室外时,它被定义为「室外减压站」; 二、乙类:当减压设备安装在专有的设备室中时,它被定义为「设备室减压站」。 第四条 安装的形式 乙类减压站设备室应尽可能安装在地面上,然而,也可以是半地下形式。 第五条 传输管路/分配网介面 一、传输管路/分配网介面紧接在第一级减压站的下行管路上,处於传输网络的截流阀处。但若在天然气的输入、传输及供应营运实体与天然气分配网营运实体之间有不同的协定时则除外。 二、若传输管路/分配网介面紧接在第一级减压站的下行管路时,传输实体应在传输管路截流阀的上行管路安装适当的安全设备,以确保工作压力不超过该点可以承受的最大压力值的105%。 三、若传输管路/分配网介面是通过第一款所述的实体之间的协定来定义时,则协定中应对每一方的责任作出规定,以便确保在连接点处有合适的压力及安装适当的安全设备。 第二章 第一级减压站 第六条 一般原则 第一级减压站被视为传输网络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安装及防护栅栏 一、第一级减压站应安装在设有防护栅栏的地方。 二、上款所述的防护栅栏可以是金属网或其他栅栏,其高度最小为2米,以防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士进入。 第八条 安全距离 一、甲类(室外减压站)的第一级减压站与防护栅栏之间的距离最小为10米。 二、若在该站与防护栅栏之间建有以砖石或泥土修建的保护结构时,上款所述的距离可以减半。 三、乙类(设备室减压站)的第一级减压站设备室的墙壁与防护栅栏之间的距离最小为2米。 四、设备室外面的非地下元件应与防护栅栏保持最小2米的距离。 第九条 设备室 一、设备室的墙壁可用下列材料按列出的厚度修建: (一) 使用普通混凝土修建时,其厚度最小为0.2米; (二) 使用钢筋混凝土修建时,其厚度最小为0.15米; (三) 使用砖石修建时,其厚度最小为0.44米。 二、设备室的顶盖应采用轻型结构,使用不可燃材料楼板及梁柱。 三、应透过紧贴在顶盖之下的开口来确保设备室的通风,其总面积应等於或超过设备室面积(以建筑物平面面积为准)的十分之一,并在接近地面的地方设置另一开口,以确保空气流通。 四、通风口应有金属网保护。 五、半地下型的设备室应具有与上列数款所述的设备室类同的建筑特徵,并需建有可从外面直接进入的侧面通道。 第三章 第二级减压站 第十条 一般原则 第二级减压站属於有关分配网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安装 一、当第二级减压站附有燃气加热设备时,应遵守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二、当第二级减压站没有燃气加热设备时,可安装在地面下的地坑中,并应设有盖板,该地坑以下被称为「设备井」。 第十二条 安全距离 安装有第二级减压站的地面设备室或设备井的墙壁与任何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最小为2米。 第十三条 设备井 一、设备井的盖板应可容易移开,以便进行检查和维护操作。 二、盖板应能支撑任何的意外荷载,包括车辆通过时所引起的荷载。 三、采用直径等於或大於0.03米的通风孔来确保设备井的通风。 四、须将设备井中的通风导入和导出管设置於不同的高度,以提供有效的通风。 第四章 第三级减压站 第十四条 一般原则 第三级减压站属於市内分配网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安装 第三级减压站应安装在合适的地面型、地下型或半地下型设备箱中,不需设有防护栅栏。 第十六条 安全距离 一、第三级减压站的设备箱与任何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最小为2米。 二、对於使用标称直径等於或小於50毫米的管道进行供气的建筑物,不设定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设备箱 一、第三级减压站的设备箱应用以下材料修建: (一) 使用砖石或混凝土; (二) 采用金属板或任何不可燃材料。 二、当设备箱为地下型时,应能支撑任何的意外荷载,包括车辆通过时所引起的荷载。 三、设备箱的支撑结构、墙壁和顶盖应具有等於或超过三十分钟的耐火能力。 四、设备箱应符合第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订定的通风要求,但属地下型者除外。如属地下型时,则适用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要求。 第五章 主燃气管路 第十八条 特徵 一、减压站的主燃气管路由管道、阀门、过滤器、专用元件、计量表及其他设备组成,通过这些设备,燃气流从上行管段到达下行管段。 二、主燃气管路的平行管路也应装有减压站。 三、主燃气管路的平行管路属於减压站的组成部分,并受本章的规定约束。 第十九条 材料 一、第一级和第二级减压站所在的主燃气管路的材料应符合《燃气传输管路的技术规章》的要求。 二、须提交减压站、计量表、过滤器和其他设备已在生产厂内进行设备本身的水压耐压测试证明,测试压力必须等於或超过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三、第一级和第二级减压站所在的主燃气管路的管壁厚度应根据第一款所述规章的规定来计算。 四、上述规章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的安全因数(F)应等於或低於0.4。 五、第三级减压站所在的主燃气管路的元件的标称直径等於或低於50毫米时,应该采用钢材或铜材。 第二十条 测试 一、主燃气管路应进行水压耐压测试,测试压力要等於或大於以下要求: (一) 对於压力高於20巴的区域,测试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2倍; (二) 对於工作压力高於4巴且等於或低於20巴的区域,测试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三) 对於工作压力等於或低於4巴且高於1巴的区域,测试压力为7.5巴; (四) 对於工作压力等於或低於1巴的区域,测试压力为2.5巴。 二、当第一级和第二级减压站所在的主燃气管路达到最大的测试压力时,在最大载荷区域所产生的应力不应高於所对应材料的弹性变形极限的单位载荷的95%。 三、上款所述的压力还应与设置在管路中的专用设备和元件的预计测试压力一致。 四、测试最少维持四小时,若经校正温度效应後的压力保持恒定,则这个测试将被视为令人满意。 五、若减压站、计量表、过滤器及其它设备以及减压站整体均附有生产厂方的测试合格证时,可免除进行这项测试。 六、如利用水来进行测试有困难时,则可以使用空气或氮气来测试。 七、可对与减压设备紧接的管段进行主燃气管路的测试。 第二十一条 防腐蚀保护 应在主燃气管路有需要的位置上用合适的材料进行防腐蚀保护,正如在《燃气传输管路的技术规章》第五章和《燃气分配网的技术规章》第二章对管道所规定的一样。 第二十二条 燃气流的切断 一、主燃气管路应装有能完全切断燃气流的所需设备,包括截流阀、减压设备的上行管路和下行管路,以隔离整个供气装置。 二、在第一级减压站所在管段中的燃气流切断设备应安装在容易接近的位置,若有设备室则安装在其外面,但必须位於防护栅栏内。 三、在第二级和第三级减压站所在管段中的燃气流切断设备应安装在设备井、设备室或设备箱外容易接近的位置。 第六章 限压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原则 一、应安装合适的限压设备,以便当减压设备出现故障或损耗时,能检测到下行管路最大工作压力的增加。 二、在第一级和第二级减压站中,上款所述的安全设备是减压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第一级和第二级减压站 一、上条所述用於第一级和第二级减压站的设备可以是下列的任何一种: (一) 一个备用减压器材,与主减压站以串联形式安装; (二) 一个具有向大气排气功能的安全阀; (三) 燃气截流阀; (四) 其他系统,但须确保具有相同的安全水平。 二、限压设备应在第一级减压站下行管路的压力达到最大工作压力的105%前发挥作用,或在第二级和第三级减压站下行管路的压力达到最大工作压力的110%前发挥作用。 三、为防止主减压站在其关闭的位置出现不完整的封接,在下行管路中应装有通向大气排气的装置,其有效直径应等於或大於管道直径的十分之一。对於第一级减压站,其校正後的压力不高於最大工作压力的110%,对於第二级减压站则为115%。 四、对於安全阀及向大气排气装置,排气管应在地面上合适的高度进行排放,其高度不可低於3米。 第二十五条 第三级减压站 一、第二十三条所述用於第三级减压站的设备,根据其上行压力及流量,可以是下列中的一个或两个: (一) 一个备用减压器材,它与主减压站以串联形式安装或以相同的形式组成一体; (二) 一个燃气截流阀; (三) 其他系统,但须确保具有相同的安全水平。 二、上条第三款适用於第二级减压站的规定也适用於第三级减压站。 第七章 燃气加热器 第二十六条 明火加热器 不允许使用明火型加热器。 第二十七条 加热器的安装 使用液态媒体进行加热的燃气加热器且当它们是非防爆的电子型时,加热器须安装在专用间隔中,其分隔墙的耐火能力应等於或超过三十分钟。 第二十八条 甲类减压站 一、对於甲类(室外型)减压站,加热器的安装位置与设备外的建筑物的距离必须大於15米。 二、若建有适当的防护装置,如砖石墙或土墙,则上款所述的距离可以减半,但这些防护装置与设备之间的距离最少要保持1.5米。 第八章 标准化及认证 第二十九条 适用的技术标准 一、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接受国际认可的技术标准或其他已获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的等效技术标准。 二、在不妨碍本规章的规定下,将不影响所涉及的产品、材料、元件及设备的商品化,但它们要附有根据技术规格和操作程序,保证其质量等於本法规的规定而发出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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