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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按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购买规章。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经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核准的按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购买规章 经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核准的按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购买规章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竞投) 竞投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在上一次竞投的确定名单公布翌日起计六个月後进行。 第五条 (竞投之开展及发布) 一、 ……………… 二、 竞投开展之发布亦可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之中文及葡文报章、电台及电视台为之,以及透过张贴於房屋局接待公众之地点为之。 三、……………… a)………… b)………… c)………… d)………… e)………… f)………… g)………… 第八条 (除名) 一、 ……………… a)………… b)………… c)根据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存在参加竞投之障碍; d)………… e)群体中之任一成员在多於一份报名表上出现; f)………… 二、 ……………… 第九条 (临时名单及确定名单) 一、 ……………… 二、 上款所指之名单张贴在《公报》、中文及葡文报章所公布之通告内所述之地点。 三、 自通告在《公报》上公布之日起计十五日内,得向房屋局局长就临时名单提出声明异议。 四、 自提出声明异议之日起计二十日内,应对其声明异议作出决定。 五、 ……………… 六、 对声明异议作出决定後,应制定确定名单,并将通告公布於《公报》、中文及葡文报章上,且指明张贴通告之地点。 七、 如没有声明异议,临时名单得透过公布於《公报》、中文及葡文报章上之声明,转为确定名单。 八、 上款之确定名单排列於上一次竞投之确定名单之末尾,累积组成总名单。 第十条 (排名) 一、 获接纳竞投之群体,应透过呈交竞投报名表时之社会经济及居住状况之评分制度,进行排名。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第十一条 (申请之确认) 一、 房屋局得在任何时候,要求任何公共及私人实体确认候选人於填写报名表时所提供之资料。 二、 ……………… 第十三条 (房屋之选择) 一、 ……………… 二、 为适用上款规定之效力,群体应在所定之日期及时间内到房屋局;如由於缺乏合理解释而不到场者,则丧失选择之权利,且其名次自动转列於第九条第八款所指之总名单之末尾。 三、 ……………… 第十四条 (获甄选群体之除名) 获甄选之群体从竞投中除名: a) 在第二次召集後,仍不到房屋局选择房屋之群体; b) 拒绝占用在行使上条所指选择权而选定之房屋之群体。 第十五条 (地位之放弃) 为选择房屋而获召集之甄选群体,如无意取得任何当时可选择之房屋,则得选择: a) …………… b) 放弃其地位,即将该群体转列於第九条第八款所指之总名单之末尾。 第十六条 (群体组成之改变) 一、 如在竞投中获排名之群体有成员撤出或增加,而其并非群体之代表或代表之配偶,则在群体之得分低於原先之得分时,新群体应在该期竞投名单上重新排名。 二、 如撤出群体之成员为群体之代表或代表之配偶,则整个群体从竞投中被除名,但因离婚导致夫妻之一方退出,而未退出之另一方负责担任群体代表职务者除外。 第二条 过渡性规定 一、 获接纳参加新竞投之候选人之确定名单尚未公布时,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确定名单仍然有效。 二、 曾列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确定名单内,仍未获配售单位之群体,自动转入新竞投,而无须呈交新报名表,但须重新排名。 三、 如在竞投申请之日,群体不属上款之情况,而有下列改变者,为产生竞投之效力应参加新竞投: 1) 住所种类的改变; 2) 合住或房屋占用情况; 3) 家团结构或收入。 第三条 修改第26/95/M号法令附件I及附件III 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附件I及附件III,分别由本法规附件I及附件III替代。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25/2002号行政法规附件I 第25/2002号行政法规附件III 群体成员人数 可选择之房屋类型 1至2人 T0I,T1,T0II,T2 3至5人 T0I,T1,T0II,T2,T0III,T3 6人及6人以上 T0I,T1,T0II,T2,T0III,T3,T0IV,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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