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地铁有限公司签订“编制轻型铁路可行性研究”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第123/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地铁有限公司签订“编制轻型铁路可行性研究”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