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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局局长,作为签订有关分别为文化局总部、各附属单位及从属机构(澳门博物馆除外)和为圣若瑟修道院教堂、圣母雪地殿教堂、圣玫瑰教堂及圣物宝库博物馆提供保安服务的合同附注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限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卫安(澳门)有限公司”及“澳门安全有限公司”签订有关分别为文化局总部、各附属单位及从属机构(澳门博物馆除外)和为圣若瑟修道院教堂、圣母雪地殿教堂、圣玫瑰教堂及圣物宝库博物馆提供保安服务的合约附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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