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31/2002号行政命令,更改由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核准的新闻局标志。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经第3/200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新闻局标志 一、更改由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核准的新闻局标志。有关更改式样载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该附件为本行政命令的组成部分。 二、标志之特徵及颜色载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内,并可采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生效。新闻局可继续沿用印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的印件。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式样一 式样二 色彩说明 A. 黄色(印刷专色Pantone 123C) B. 黑色 C. 灰色(颜色B的20%)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