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经第3/200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新闻局标志 一、更改由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核准的新闻局标志。有关更改式样载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该附件为本行政命令的组成部分。 二、标志之特徵及颜色载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内,并可采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生效。新闻局可继续沿用印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的印件。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式样一
式样二
色彩说明
A. 黄色(印刷专色Pantone 123C)
B. 黑色
C. 灰色(颜色B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