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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1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并於该批示增加第九款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第1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的条文修改如下: 四、为落实其目标,工作小组在有需要时可透过协调员的建议,以个人劳务合同聘用人员。 五、按上款规定聘用的人员由协调员直接管辖。 六、授予协调员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第四款所述合同的权力。 二、第1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原第四款及第五款分别变为第七款及第八款。 三、第1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增加第九款,条文如下: 九、工作小组运作产生的负担由大型建设协调办公室的预算承担。 四、本批示自公布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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