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以及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珠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有关疏浚往内港航道汇流区段新航道工程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以及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珠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有关疏浚往内港航道汇流区段新航道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