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广宝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路氹城运动规划区堤堰及填土建造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广宝国际有限公司订立「路氹城运动规划区堤堰及填土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 22,411,490.00 (澳门币贰仟贰佰肆拾壹万壹仟肆佰玖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10,000,000.00 2003年 $ 12,411,4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