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29/2002号行政命令,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中国保险(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为《CompanhiadeSegurosdaChina(Macau)S.A.》,以便在澳门经营一般保险业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及三月十三日第3/95/M号法律第十条及第十二条c项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公司的设立 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中国保险(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为“Companhia de Seguros da China (Macau) S.A.”,以便按照澳门金融管理局将核准的一般及特别条件在澳门经营以下一般保险业务: (一) 雇员赔偿保险; (二) 火险; (三) 汽车保险; (四) 海上货运保险; (五) 其他:人身意外险;旅游险;盗窃险;公共责任险;现金及现金运送险;忠诚保险;家主及户主保险;营造险;安装全险;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机壳险;航机民事责任险;船壳险及船舶民事责任险。 第二条 免除资产移转的税项、费用及手续费 一、许可属“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的一切资产移转至“中国保险(澳门)股份有限公司”。 二、源自上款所赋予的许可的具执行力的行为,免缴一切税项、费用、公证及登记手续费。 第三条 废止许可 一、废止根据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8/82/M号训令给予“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 二、上款的规定,不影响在废止许可之日仍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及效力。 三、然而,上款所指保险不可续期或延长,亦不可提高相关的保额。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