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建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旅游学院新校舍建造」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建利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旅游学院新校舍建造」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3,988,932.40(澳门币贰仟叁佰玖拾捌万捌仟玖佰叁拾贰元肆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10,000,000.00 2003年 $ 13,988,9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