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通利建筑置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澳门运动场之停车场」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通利建筑置业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澳门运动场之停车场」的执行合同,金额为$36,310,687.00(澳门币叁仟陆佰叁拾壹万陆佰捌拾柒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10,000,000.00 2003年 $ 26,310,6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