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七条以及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予统计暨普查局代局长莫苑梨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之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赛仕软件研究所有限公司”签订电脑程式之租赁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七条以及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予统计暨普查局代局长莫苑梨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之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赛仕软件研究所有限公司”签订电脑程式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