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澳门水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澳门国际机场污水处理站─设计及建造工程」,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水力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澳门国际机场污水处理站─设计及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42,204,455.00(澳门币肆仟贰佰贰拾万肆仟肆佰伍拾伍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2,661,336.50 2003年 $21,102,227.50 2004年 $ 8,440,8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