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会工作局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金额为$ 10,000,000.00(澳门币壹仟万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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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局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
单位:澳门币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二日於社会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叶炳权,委员:容光耀,张鸿喜,张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