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金额为$1,203,200.00 (澳门币壹佰贰拾万叁仟贰佰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
二零零二年度第二次补充预算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潘志辉,何兆基,卢文辉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金额为$1,203,200.00 (澳门币壹佰贰拾万叁仟贰佰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