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1999号法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助理审计长高展鹏学士有权限协助审计署部门人事及财政管理, 协助本署附属单位的管理, 按审计长的指示分配工作予本署各成员, 监管有关的活动及担任审计长所交付的其他工作。 二、 授权审计署助理审计长, 以便在审计署部门范围内从事下列工作: (一) 签署任用书; (二) 授予职权并接受名誉承诺; (三) 准许临时委任、续任以及临时委任或定期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四) 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所有编制外和散位之合同; (五) 准许人员职级之职阶转入; (六) 准许人员之合同续期; (七) 批准人员之免职及合同之解除; (八) 准许超时工作之提供及轮值工作; (九) 决定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出外公干; (十) 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请求批准年假及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十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之在职薪俸; (十二) 准许公务员、服务人员及其家属到卫生局接受健康检查委员会检查; (十三)准许人员参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十四)准许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发放有关人员的年资奖金及津贴; (十五) 签署计算和结算人员服务时间的文件; (十六) 批准进行载於审计署本身预算开支表章节中的工程及财货之取得,但以澳门币十五万元为限;如属免除订立书面合同者,有关金额上限减半,以及该章内以澳门币五万元为限的劳务之取得; (十七) 除上项所指开支外,还准许审计署内每月运作所必须和固定的负担带来的支出,如设施的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水电费用、清洁服务的支付、楼宇共同管理费或其他同样性质的开支; (十八) 准许人员、物品与设备、不动产与车辆之保险; (十九) 签署属审计署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以外的实体和机构的文书; (二十) 批准就存档於审计署部门的文件提供资料、查询及发出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本授权限书的制定不影响收回、监管及废止的权力。 四、 助理审计长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至本批示生效日期间在本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所有行为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