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号法令核准的《公证法典》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财政局法律辅助中心二等高级技术员朱奕聪法学士为财政局专责公证员。 二、上指专责公证员在其出缺或不能视事时,将依序由Jo?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法学士及何艳媚法学士作其代任人。*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47/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三、废止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第216/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之规定。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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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