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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明年度登记及公证部门每月徵收手续费收入的百分之四十拨入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一月二十二日第64/93/M号法令第七条b)项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将明年度登记及公证部门每月徵收手续费收入的百分之四十拨入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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