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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2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关於登记局及公证署的办公时间。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2/2002号行政法规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登记局及公证署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由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不间断运作。 二、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张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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