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 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门基金会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金额为澳门币30,500,000.00(叁仟零伍拾万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澳门基金会
二零零二年度第二次补充预算
帐目编号
项目
金额
(澳门币)
收益及盈余
79
累积资金转移
791001
累积资金转移
$ 30,500,000
支出与亏损
69
营业准备
699
备用金拨款
$ 30,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