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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为澳门金融管理局供应及保养电脑程式的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中联电脑服务(澳门)有限公司”为澳门金融管理局供应及保养电脑程式,其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澳门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员会与“中联电脑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订立供应及保养电脑程式的合同,金额为$8,033,542.48(澳门币捌佰零叁万叁仟伍佰肆拾贰元肆角捌分),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5,513,323.00 2004年 $ 840,073.16 2005年 $ 840,073.16 2006年 $ 840,0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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