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总面积83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营地大街,其上建有15及15A号楼宇,用作重新利用兴建一座住宅及商业用途的楼宇的土地批给。 二、根据上款所述的修改,将批出土地的一幅面积1平方米的地块归还给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公产。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375.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 第11/2002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
乙方——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Internacional Hong Ian,
Limitada。
监於:
一、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Internacional Hong Ian, Limitada,总办事处设於澳门雅廉访大马路41A号地下,注册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C14册第82页第5550号,以梁锡基和朱泽善的受权人身分,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一份有关在两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总面积83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营地大街,其上建有15及15A号楼宇的地块上进行兴建工程的建筑图则。上述人士中,梁锡基与
Cheong Hang I 及朱泽善与 Lo Pui I
均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且居於澳门高尾街11号地下。
二、由於该等地块位於大三巴牌坊的保护区范围内,故上述图则已被送交文化局审议,该局发出赞同意见。该意见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经社会文化司司长的批示确认。随後,根据土地工务运输局副局长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该图则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受技术条件的限制,特别是在上述意见内所提及的条件。
三、为此,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Internacional Hong Ian,
Limitada
以上述的身分,根据已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的图则,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向行政长官申请核准更改该等地块的利用及修改批给合同。
四、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应收的回报及制定有关修改批给合同的拟本,该拟本已获申请人以受权人身分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的声明书中明确表示同意。
五、然而,土地委员会发现申请人已透过载於私人公证员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 的96册第127页的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的买卖合同公证书而取得上述地块的利用权,因此命令再次将上述的合同拟本送交申请公司,即现时的承批公司接受,该公司透过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的声明书接受有关拟本。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四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五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二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八、上指土地的总面积为83平方米,其是在拆卸建於其上且登记於物业登记局B18册第66页背页第3583号及B15册第135页背页第3027号的楼宇後将有关地块合并而成,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十日发出的第4197/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
九、根据载於F29K册第299页第6280号及F29K册第210页第6191号登录,土地的田底权是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名义登录,而按照第44580G号登录,利用权则以承批公司之名义登录。
十、按照对该处所订定的街道准线,在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为1平方米的地块,将被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
十一、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通知申请公司有关经更改後的批给条件。该公司透过
Tang Kuok Meng,已婚,澳门出生,居於澳门雅廉访大马路41A号地下,以经理身分代表该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八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其身分和权力已经第二公证署核实。
十二、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八日发出的第57/2002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合同第三条款第一款所述因调整利用权价金而产生的差额及第六条款所述的溢价金已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六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44333),其副本已存档於该委员会的案卷内。
十三、根据存档於该委员会案卷内的存款凭单副本,合同第七条款第二款所述的保证金已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透过抬头为土地委员会主席的存款,存入大西洋银行帐户编号8035851112而缴付。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之标的为:
1.1. 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总面积83(捌拾叁)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营地大街,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十日发出的第4197/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的土地的批给。该土地上建有15及15A号,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3583号和第3027号及以乙方之名义登录於第44580G号的楼宇。
1.2.
根据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为1(壹)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的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将从该幅在拆卸建於其上,标示於第3583号和第3027号的楼宇後而将地块合并而成的土地中脱离出来的地块归还给甲方,以便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作兴建公共街道之用。
2. 批出土地现时的面积为82(捌拾贰)平方米,在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约束。
第二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楼高七(柒)层的楼宇。
2. 上款所指楼宇的用途如下:
住宅:面积555平方米;
商业:面积90平方米。
3.上款所述的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第三条款——利用权价金
1. 土地的利用权总价金定为$55,200.00(澳门币伍万伍仟贰佰元整)。
2. 每年的地租调整为$138.00(澳门币壹佰叁拾捌元整)。
3.
根据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不按时缴付地租将引致强制徵收。
第四条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24(贰拾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所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有关土地利用的所有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五条款——罚款
1.
除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受之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条款所订的期限,逾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最高每日可达至$1,000.00(澳门币壹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罚款则加至双倍。
2.
倘遇不可抗力或产生被证实为不受控制之其他重要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之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二款所指之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之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金额$736,796.00(澳门币柒拾叁万陆仟柒佰玖拾陆元整),缴付方式如下:
1. 甲方已收到$380,000.00(澳门币叁拾捌万元整),并向乙方发回相应的清讫证明书;
2. 余款$356,796.00(澳门币叁拾伍万陆仟柒佰玖拾陆元整),连同年利率7%
的利息,以半年一期缴付,即本金加利息合计为$369,284.00(澳门币叁拾陆万玖仟贰佰捌拾肆元整),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六(陆)个月内缴付。
第七条款——转让
1.
倘土地未完全被利用而将本批给所带来的情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是有关溢价金方面。
2.
在不妨碍上款最後部分的规定下,乙方须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担保或保险担保提供保证金$50,000.00
(澳门币伍万元整),作为担保履行已设定之义务。该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转让批给所带来的权利时退还。
第八条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协助和工具,使其能有效地执行任务。
第九条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经批准而更改批给用途或土地的利用,则甲方可宣告全部或部分收回该土地。
2. 当发生下列任一事实,该土地亦会被收回:
2.1. 第五条款所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2. 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中止。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4. 土地收回的宣告会产生以下效力:
4.1. 土地的利用权全部或局部被撤销;
4.2.
土地全部或局部,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收取由甲方订定的赔偿。
第十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一条款——适用法例
倘有遗漏,本合同受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的法例规范。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