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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澳门理工学院地段之综合体育馆及新厦——质量控制”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执行「澳门理工学院地段之综合体育馆及新厦 质量控制」的承揽工程,其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签订「澳门理工学院地段之综合体育馆及新厦--质量控制」合同,金额为$ 979,710.00(澳门币玖拾柒万玖仟柒佰壹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326,570.00 2003年 $ 65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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