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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主任,作为签署《内地与澳门地面移动、固定业务及广播业务(声音及电视)频率协调协议书》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所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 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四)项及第七条,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主任陶永强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签署《内地与澳门地面移动、固定业务及广播业务(声音及电视)频率协调协议书》。

二零零二年十月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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