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科哲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廉政公署无线电通讯系统」,其交货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科哲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廉政公署无线电通讯系统」的供应合同,金额为$5,160,069.00(澳门币伍佰壹拾陆万零陆拾玖元正),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4,644,062.00 2003年 $ 516,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