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1999号法律第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2000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8/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及第98/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权力予本署综合事务局局长Au Vai Va女士,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为立约人,与“华达行消防防盗工程 有限公司”签订有关审计署消防及警报系统之保养服务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日
审计长 蔡美莉
审计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1999号法律第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2000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8/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及第98/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权力予本署综合事务局局长Au Vai Va女士,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为立约人,与“华达行消防防盗工程 有限公司”签订有关审计署消防及警报系统之保养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