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由法务局António Marques da Silva代替第66/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八)项所指的法务局代表叶少芬。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二零零二年十月九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由法务局António Marques da Silva代替第66/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八)项所指的法务局代表叶少芬。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