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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由法务局一名代表代替该局另一名代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由法务局António Marques da Silva代替第66/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八)项所指的法务局代表叶少芬。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二零零二年十月九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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