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订定《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课程规章》。该规章附於本批示并为其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一月十日。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课程规章
第一条
宗旨
一、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二○○二年财政年度的施政方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没有完成中学学业的失业人士、服务行业或有志於服务性行业工作的失业人士和尚在待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额外提供4,000个较规范和较具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课程名额,使他们得以提升文化水平和就业、转业的竞争力,具备较佳的条件以在未来进入旅游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就业市场。
二、本规章制定前款所指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课程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培训实体
一、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和旅游学院负责提供上条所指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课程(以下简称为培训课程)。
二、澳门大学负责向拥有高中、大专或大学毕业证书的待业人士提供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培训课程,向合格完成课程者颁发澳门大学普通或专业文凭,澳门大学校外课程及特别计划中心负责统筹和开展培训课程。
三、澳门理工学院负责向没有完成中学学业的失业人士提供为期两年的全日制培训课程,向合格完成课程者颁发澳门理工学院专业文凭或培训证书。
(一)
向在报读培训课程之前,已具有中三学历或以上的学员,颁发专业文凭;
(二)
向在报读培训课程之前,未具有中三学历的学员,颁发培训证书。
四、旅游学院负责向曾在或有志於服务性行业工作的失业人士提供为期一年或数月的全日制培训课程,向合格完成课程者颁发旅游学院专业文凭或培训证书。
第三条
报考条件
一、凡报考培训课程者,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
(二)具有劳工暨就业局有效的求职登记证明;
(三)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
二、培训实体根据所开办培训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在前款(三)项所指的年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三、入学考试可分为笔试和口试,培训实体得根据报考人的条件,豁免入学考试。
四、被录取的学员只能修读一个培训课程。
五、符合入学条件的人数超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定的名额时,优先录取具有劳工暨就业局为期三个月或以上的求职登记证明者。
第四条
考勤制度
一、学员必须遵守适用於培训课程的考勤制度。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关於不视为缺勤的一般规定补充适用於培训课程。
三、完成所注册科目规定课时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学员有资格参加有关科目的考试。
四、持公立医疗体系内有效的医生证明书,缺课超过规定课时百分之二十的学员出勤率的计算,由培训实体听取有关导师意见後作适当决定。
五、每学期各科累积缺勤课时总数超过规定课时的百分之五十时,学员必须立刻退学,有关培训实体须书面通知社会保障基金。
六、学员无合理原因退学,有关培训实体须书面通知社会保障基金。
第五条
纪律制度
一、澳门大学校外课程及特别计划中心培训学生规章适用於该校本培训课程的学员。
二、澳门理工学院培训课程学生纪律规章适用於该学院本培训课程的学员。
三、旅游学院学生纪律规章适用於该学院本培训课程的学员。
四、培训实体可勒令违反纪律规章的学员停学或开除其学籍,并须书面通知社会保障基金。
第六条
评分制度
一、培训课程的学科评分可分为平时分或平时分和期终考试成绩评核两种方式。
二、各培训实体有权限的学术机关制定每一科目的评分制度。
第七条
补考制度
一、一般情况下,补考於课程或学期或学年结束时举行。
二、因故缺席期终考试的学员,在指定时间内能以适当文件向培训实体证明缺考理由充分并获得批准後,可参加补考。
三、根据考勤制度享有考试资格但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
四、补考最高成绩只可为合格分数,即满分的百分之五十,但第二款所指的学员例外。
第八条
津贴制度
一、培训课程的学员可以向社会保障基金申领生活津贴和特别奖励金,生活津贴每月为澳门币贰仟圆整,特别奖励金每月为澳门币壹仟圆整。
二、生活津贴视为家庭收入,并不得与其他津贴或援助金互相重叠。
三、学员在有关月份的出勤率不足百分之八十时,不得领取该月份的生活津贴。
四、学员从事有报酬工作的月份不得领取生活津贴和特别奖励金。
五、凡无合理原因退学者,立刻不得领取生活津贴和特别奖励金,并须退还已领取的生活津贴予社会保障基金。
六、凡因违反纪律规章被勒令停学或被开除学籍者,立刻不得领取生活津贴和特别奖励金。
第九条
申请津贴
一、申请生活津贴的学员须填写社会保障基金的专用申请表,并连同下列文件递交予培训实体:
(一)学员录取证明或就读声明书;
(二)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三)任何银行澳门币存摺帐号影印本;
(四)地址资料。
二、培训实体应最迟於递交首份学员出勤表时,将完整的生活津贴申请资料送交社会保障基金。
三、整个培训课程或学年课程结束时,完成课程并成绩合格的学员可通过培训实体申请全额或部分特别奖励金。
第十条
发放津贴
一、社会保障基金负责发放生活津贴和特别奖励金。
二、生活津贴自培训课程开始後按月发放,直至课程结束为止,课程开始和结束月份不足一个整月时,按有关月份的上课时段比例计算,开始月份以开课日至月底的日数为标准,结束月份以该月第一天至最後上课日的日数为标准,计算公式为:该月生活津贴=上课时段×2,000澳门元÷30。
三、培训实体应於每月十号前,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学员上月出勤表和有关内容的电脑磁碟,以便发放有关月份的生活津贴。
四、在不违反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前提下,特别奖励金於课程或学年结束时,一次过发放。
五、培训实体应於整个课程或学年课程结束时,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有资格领取特别奖励金的学员名单及应得金额。
第十一条
有报酬工作
一、学员若在修读培训课程期间开始从事有报酬工作,须自受聘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培训实体作书面报告,有关培训实体须书面通知社会保障基金。
二、学员开始从事有报酬工作时,已完成培训课程规定课时的百分之八十五或以上,可以继续修读有关课程。
三、在进行培训课程规定课时不足百分之八十五时,开始从事有报酬工作又欲完成有关课程的学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培训实体可要求所需文件并在评估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後作出适当决定。
第十二条
补遗事项
所有补遗事项概以各培训实体有权限的学术机关根据内部规章决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