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217/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车辆委员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车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 主席:杨宝仪;及候补主席许燕华,代表财政局。 (二) 委员——Carolina Sofia Martins Ramos de Baptista Cerqueira Figueiredo;及候补委员冯小萍,代表财政局。 (三) 委员——邝锦成;及候补委员杨光明,代表政府船坞。 (四) 委员——Daniel Peres Pedro;及候补委员Carlos Gon?alves Mendon?a Barreto,代表民政总署。 (五) 委员——骆伟文;及候补委员萧结德,代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