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第1408(2002)号决议订明从二零零二年五月七日东部夏季时间0时1分起将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第1343(2001)号决议第五段至第七段所采取有关制裁利比里亚的措施延期十二个月; 而中央人民政府已命令将第1408(2002)号决议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408(2002)号决议已透过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第46/2002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此外,第1343(2001)号决议亦已在此之前透过二零零一年七月十日第36/2002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因此,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第1408(2002)号,必须采取必要措施。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及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布的第4/2002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前禁止以任何方式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到利比里亚,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及准军事车辆和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 二、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前禁止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向利比里亚国或代表该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第一款所指货物及装备的供应、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培训或援助。 三、不论钻石是否原产於利比里亚或第三国,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前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利比里亚进口附於本批示的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码内的未加工钻石。 四、因应情况获给予许可者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规定内,但必须是由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人道和发展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临时出口到利比里亚供其个人使用的保护性服装,包括防弹夹克和军用头盔。 五、因应情况获给予许可者亦不包括在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内,但必须经第1343(2001)号决议第十四段规定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委员会核准的专供人道主义或保护用途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培训。 六、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於附有利比里亚政府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未加工钻石的进口,有关证书须根据第1343(2001)号决议第十五段及第1408(2002)号决议第八段的规定,由联合国核准有关证书制度後发出。 七、本禁止之规定覆盖任何之前已订立的合同或已发出的准照。 八、 如违反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禁止规定,须分别根据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布的第4/2002号法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制裁,且不影响其他适用的法律。 九、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