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将一切所需权力转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长黄少泽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应用生物系统香港有限公司签订有关司法警察局司法监定化验所购置脱氧核醣核酸自动分析仪之购买合同。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将一切所需权力转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长黄少泽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应用生物系统香港有限公司签订有关司法警察局司法监定化验所购置脱氧核醣核酸自动分析仪之购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