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191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马交石炮台马路,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7册第92页背页第21115号的土地的批给。该土地用作兴建一花园以供位於同一马路六号的独立平房使用。 二、根据上款所指的修改,上指土地将与毗邻一幅面积422平方米,其上建有六号楼宇,标示於上指登记局B45册第165页第20779号,受第27/SATOP/99号批示规范的土地合并,从而组成一幅总面积613平方米的单一地段。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305.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9/2002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Companhia de Constru??o e Investimento Predial Trust, Limitada。
监於:
一、Companhia de Constru??o e Investimento Predial Trust, Limitada,总办事处设於澳门北京街173至177号地下“P”及
“Q”,注册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C7册第167页背页第2665
号,拥有一幅面积191.30平方米,取整数後为191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马交石炮台马路,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7册第92页背页第21115号及另一幅位於同一马路,面积422平方米,其上建有六号独立平房,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5册第165页第20779号的毗邻土地的利用权。
二、面积为191平方米的批给土地的利用权是以上述公司名义登录於物业登记局G18M册第12页第2518号,并由载於前Reparti??o Provincial dos
Servi?os de Finan?as的第150册第87页及续後数页、并由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日签订的契约规范。另一幅面积422平方米的批给土地的利用权亦以上指公司名义登录於物业登记局F册第24787号,并由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27/SATOP/99号批示规范。
三、根据F8册第171页第7837号、F9册第67页第8367号以及F3册第112页背页第7514号、第118页第7542号和第171页第7837号的登录,两幅土地的田底权均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登记。
四、由於有意在该面积191平方米的土地上兴建一花园与上述独立平房合并使用,而有关图则亦被土地工务运输局副局长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七日的批示视为可予核准,故承批人透过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一日向行政长官提交的申请书,请求更改土地的利用和用途,以及随後修改批给合同。
五、在集齐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应有的回报及制定了有关合同拟本,其内的规定已获申请人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的声明书中明确表示赞同。
六、上述地块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出的第4129/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
以“B”标示的地块将用作兴建一花园,并与以“A”标示的地块以长期租借制度合并,组成一幅面积613平方米的单一地段。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六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由Pedro
Chiang,已婚,柬埔寨出生,职业住所位於澳门北京街173至177号地下“P”及“Q”,以Companhia
de Constru??o e Investimento Predial Trust, Limitada总经理身份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九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份和权力已经澳门第一公证署核实。
十、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发出的第53/2002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合同第六条款所指的溢价金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九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38498),其副本已存档於有关案卷内。
十一、合同第八条款第二款所指的保证金已按照甲方接纳的方式,透过永亨银行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七日发出的第SBG-02/025号银行担保提供。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的标的为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191.3(壹佰玖拾壹点叁)平方米,取整数後为191(壹佰玖拾壹)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马交石炮台马路,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7册第92页背页第21115号,其利用权以乙方名义登录於G18M册第12页第2518号,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出的第4129/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土地的
批给。
2. 根据上款所指的修改,上述面积191平方米的土地将与一幅面积422(肆佰贰拾贰)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马交石炮台马路,其上建有6号独立平房,受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27/SATOP/99号批示规范,标示在物业登记局B45册第165页第20779号,利用权以乙方名义登录於F册第24787号,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的相邻土地合并,以组成一幅面积613(陆佰壹拾叁)平方米的单一地段,该地段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供保留在其上所兴建的独立平房。
2.
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出的第4129/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191平方米的地
块用作兴建一花园,供上款所指的独立平房使用,并成为一
“非建筑”区域。
第三条款——利用权价金及地租
1.
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出的第4129/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地块的利用权价金$22,920.00(澳门币贰万贰仟玖佰贰拾元整)已全数缴付。
2. 每年缴付的地租现调整为$247.00(澳门币贰佰肆拾柒元整),缴付方式如下:
2.1
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出的第4129/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的地块的地租为$190.00(澳门币壹佰玖拾元整);
2.2 在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地块的地租为 $57.00(澳门币伍拾柒元整)。
3. 根据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欠缴地租将引致强制徵收。
第四条款——利用期限
1. 第二条款第二款所指的地块的总利用期限为12(壹拾贰)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所指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及甲方审议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五条款——罚款
1.
除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别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一条款所定有关递交图则、动工及竣工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1,000.00(澳门币壹仟元整);延迟超过60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倘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产生被证实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由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履行第二款的规定,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的事实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款——合同溢价金
甲方已收到乙方交来的合同溢价金$47,527.00(澳门币肆万柒仟伍佰贰拾柒元整),并已向乙方发出相应的清讫证明书。
第七条款——特别负担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
乙方按现行法例,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出的第4129/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
地块及其毗邻斜坡和有关的外部整治编制图则,并呈交甲方审核。
2. 由乙方执行上款所指的工程。
3. 在批给期间负责面积613平方米的土地及其毗邻斜坡的维修和保养。
第八条款——转让
1.
倘第二条款第二款所指的地块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带来的情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尤其有关溢价金的约束。
2.
在不妨碍上款最後部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须以获甲方接受的存款、担保或保险担保金方式缴付保证金$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作为担保履行已设定之义务。该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核准转让批给所带来的权利时退还。
第九条款——监督
在第二条款第二款所指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所有的协助和工具,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十条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经批准而更改批给用途或土地的利用,则甲方可宣告全部或部分收回该土地。
2.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该土地亦会被收回:
2.1 第五条款第一款所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2 土地利用及/或批给用途中断;
2.3 不遵守第七条款规定的义务。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4. 收回土地的宣告会产生以下效力:
4.1 土地的利用权全部或局部被撤销;
4.2
土地全部或局部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收取由甲方所订定的赔偿。
第十一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二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