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7/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四条及第5/2001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六)项、第七条(四)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应 Lino José Baptista Rodrigues Ribeiro 的请求,其根据第123/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获委任为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举办的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培训课程及实习的教员之职,自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终止职务。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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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