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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举办的“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培训课程及实习”的一名教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7/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四条及第5/2001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六)项、第七条(四)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 Jo?o Manuel Nunes Lemos de Albuquerque 为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举办的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培训课程及实习的教员,任期为自该课程开课日起计一年的所余时间。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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