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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02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五日通过的关於安哥拉局势之第1432(2002)号决议。该决议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再次暂停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通过的第1127(1997)号决议第四段a)项和b)项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着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五日通过的关於安哥拉局势之第1432(2002)号决议。该决议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再次暂停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通过的第1127(1997)号决议第四段a)项和b)项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该决议的正式中文文本和相关的葡文译本一起公布。 上述第1127(1997)号决议之正式中文文本和相关的葡文译本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第二组内。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二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1432(2002)号决议
2002年8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4603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前各项关於安哥拉局势的决议,特别是1997年8月28日第1127(1997)号和2002年5月17日第1412(2002)号决议,以及主席声明,特别是2002年3月28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2/7), 欢迎安哥拉政府与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安盟)於2002年4月4日采取历史性步骤,签署《根据卢萨卡议定书(S/1994/1441,附件)停止敌对行动和解决未决军事问题的卢萨卡议定书谅解备忘录增编》, 又欢迎安哥拉政府努力在该国恢复和平与安全条件,重建有效行政机构,并促进民族和解, 还欢迎安盟正在努力成为安哥拉民主政治进程的积极参与者,特别是使安盟士兵复员和设营驻紮,并於2002年8月2日解散安盟的军事部分, 重申承诺维护安哥拉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强调必须同联合国和三个观察国密切合作,全面执行《和平协定》、《卢萨卡议定书》、2002年4月4日的《谅解备忘录增编》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回顾其第1412(2002)号决议决定在九十天内暂停执行第1127(1997)号决议第4(a)和(b)段规定的措施,目的是为安盟成员提供旅行便利,以推动和平进程和民族和解,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再次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天内暂停执行第1127(1997)号决议第4(a)和(b)段规定的措施,以进一步鼓励安哥拉的和平进程和民族和解; 2. 决定安全理事会可在该期间终了前,考虑到关於和平协定执行情况的所有情报,包括来自安哥拉政府的情报,考虑审查上文第1段所述的措施; 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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