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贝聿铭先生(Ieoh Ming Pei)及贝氏建筑事务所(Pei Partnership, Architects)向澳门基金会提供澳门科学馆概念设计服务,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贝聿铭先生(Ieoh Ming Pei)及贝氏建筑事务所(Pei Partnership, Architects)订立澳门科学馆概念设计服务合约,金额为澳门币3,966,782.00(叁佰玖拾陆万陆仟柒佰捌拾贰圆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1,983,391.00 2003年 $ 1,983,3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