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205/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政府驻澳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之代表的委任续期。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现行之特许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并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将李灿烽学士为政府驻澳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之代表的委任续期一年。 二、 执行有关职务的每月报酬为澳门币6,600.00元(陆仟陆佰元整)。 三、 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八月五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