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公共实体司机制服的式样。有关内容载於本批示附件一及附件二,该附件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准许於过渡时间:四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内,根据天气需要,穿着夏天或冬天制服。 三、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一
(第20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夏季制服:於五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间穿着
附件二
(第20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冬季制服:於十二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期间穿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