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金额为$46,294,090.00(澳门币肆仟陆佰贰拾玖万肆仟零玖拾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
经济分类
名称
登录之金额
(澳门币)
调整後之金额
(澳门币)
注销
(澳门币)
经常收入
05-00-00-00
转移
05-01-00-00
公营部门:
05-01-01-00
澳门特别行政区
政府津贴
$141,060,000.00
$94,765,910.00
$46,294,090.00
总计
$141,060,000.00
$94,765,910.00
$46,294,090.00
经济分类
名称
登录之金额
(澳门币)
拨出後之金额
(澳门币)
从拨款中拨出
(澳门币)
经常开支
05-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05-04-00-00
杂项:
05-04-00-01
备用金拨款
$46,294,092.27
$2.27
$46,294,090.00
总计
$46,294,092.27
$2.27
$46,294,090.00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主席:岑浩辉,委员:赖健雄,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