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厅大楼位於澳门半岛亚美打利卑卢大马路163号,议事亭里2号及苏雅利医生街10号,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产业。该大楼兴建在一幅面积1,629平方米(壹仟陆佰贰拾玖平方米),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二日发出的第361/1989号地籍图的无主土地上。 二、鉴於上述的不动产需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进行登记,现把该幅无主土地纳入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产。 基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该幅位於澳门半岛亚美打利卑卢大马路163号,议事亭里2号及苏雅利医生街10号,面积1,629平方米(壹仟陆佰贰拾玖平方米)及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二日发出的第361/1989号地籍图中,其上建有市政厅大楼的无主土地纳入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产。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