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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一名科技委员会委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按照第16/2001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十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姚润棠为科技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八月八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冯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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