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1/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澳门旅游商会代表陈志杰先生为经济委员会成员及杨振业先生为候补代表,以代替经第16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对何猷伦先生及陈志杰先生之委任。
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1/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澳门旅游商会代表陈志杰先生为经济委员会成员及杨振业先生为候补代表,以代替经第16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对何猷伦先生及陈志杰先生之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