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467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沙梨头海边大马路2-B地段,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808号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受第6/SATOP/97号及第72/SATOP/98号批示规范。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119.3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7/2002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Centraltrust, Limitada。 监於: 一、透过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6/SATOP/97号批示,对一幅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予Sociedade de Fomento Predial Veng Seng, Limitada,面积467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沙梨头海边大马路2-B地段的土地作出规范。 二、其後,按照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72/SATOP/98号批示,并根据受第6/SATOP/97号批示规范的批给合同所定条件,批准将来自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Centraltrust, Limitada。 三、根据上指合同第三及第五条款规定,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商业、住宅及停车场用途的楼宇,利用期限为三十个月,由第6/SATOP/97号批示公布当日起计。 四、监於上指期限已过,且有关工程仍未开展,因此,承批人基於欲更改原承批人所计划的利用,便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申请书,申请订定一个为期二十四个月、由工程准照发出日起计的新利用期限。 五、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承批人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了一份更改计划,当中包括缩减用作商业及停车场用途的面积,以及增加用作住宅用途的面积。根据该局局长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批示,该计划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个别技术条件的约束。 六、因此,展开了修改合同的程序,由於已核准计划中的建筑面积未有升值,故土地工务运输局认为不应订定任何附加溢价金。 七、根据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的声明书,承批人接纳了合同的条件,而案卷亦已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八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於同一日发出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批出土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B184M册第284页第22808号,并以承批人名义登录於第8661F号。 十、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及为着有关效力,已通知承批人受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根据二零零二年五月七日由Pedro Chiang,已婚,於柬埔寨出生,职业住所位於澳门北京街173至177号Marina Plaza大厦,地下P-Q,以总经理身份签署的声明书,承批人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份和权力已经第一公证署核实。 第一条 1. 本合同标的为按照已核准的更改图则,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467(肆佰陆拾柒)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沙梨头海边大马路2-B地段,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808号的土地的批给合同。该批给合同分别受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6/SATOP/97号批示及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72/SATOP/98号批示规范。 2. 监於上款所指的修改,批给合同的第三及第四条款的内容修改如下: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高22(贰拾贰)层,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楼宇,其建筑面积按用途分配如下: ——住宅: 面积5,200平方米 ——商业: 面积298平方米 ——停车场: 面积1,040平方米 第四条款——租金 1. a) b)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租金将改为: i)住宅面积每平方米澳门币8(捌)元; ii)商业面积每平方米澳门币16(拾陆)元; iii)停车场面积每平方米澳门币8(捌)元。 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但不妨碍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二条 监於是次修改,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24(贰拾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