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和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签订 「关闸新边检大楼——边检大楼建造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合同。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第77/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和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签订 「关闸新边检大楼——边检大楼建造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合同。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