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工程师一切所需权力,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在民航、工务和能源领域的合作协议书》。 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冯少荣
第196/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工程师一切所需权力,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在民航、工务和能源领域的合作协议书》。 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冯少荣